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发布,内容包括总则、考试机构、开考专业、考试规则等。该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,是为了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完善高等教育体系,根据宪法第十九条“鼓励自学成才”的规定,而设立的考试条例。那么,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考试规则有什么?
1、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自考专业范围内,自愿选择考试专业,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。各级种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。
2、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,到省考试部门或地市考试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。
3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例题由全国考试部门和统筹安排,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、区域命题、省级命题三种办法。逐步建立题库,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。
4、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、本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。
5、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,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。课程考试合格者,发给单科合格证书,并按规定计算学分。不及格者,可参加者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。
6、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,专科(基础科)一般为三至五年,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。
7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、市、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。有条件的,地市考试部门经省考试部门批准可在县设考场,由地市考试部门直接领导。
以上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考试规则相关内容。考生可以仔细查看一下,避免报考错误。考生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自学考试的问题,可以点击下方链接,直接免费咨询广东自考在线老师。